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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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

2022年6月4日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zwwtcmsls.com/

 支伟伟律师,太仓知名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权的办理方法

土地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下面为土地转让办理方法详解:

办事程序

由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利用股受理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现场勘测—地价评估—填写转让申请审批表—利用股审核—报局批准—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转让土地报件

1、用地申请

2、土地使用证

3、原出让合同,批复文件

4、双方转让协议

5、如改变规划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6、土地评估报告

7、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国土资源部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4、《国土资源部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

5、《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划拨用地目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如果违法的转让土地,那么就会受到处罚,因此,自己在转让土地的时候多咨询一下当地的相关部门,这样自己才能免于各种法律,从而也可以更快的进行转让。

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

我国实行着土地公有化的制度,于是,通常情况下只有土地使用权这一说,而非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这个与房屋建造的进度有关,在房屋建设的不同阶段,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判定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下文说明了,在建造房屋各个阶段中,土地使用权的无形资产判定情况。

在我国,土地属国家所有,不得非法买卖。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并且,土地的使用权一般是有时间限制的。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待工程完工后,一并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因此,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并按期摊销;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 另外,在原来有过国有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将土地确认为“固定资产——土地”的情况,但这种做法早已经被废止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计入无形资产的,在房屋建造的不同时段,土地使用权被计入的资产形式也是不同的,在房屋建造前,建造时都是可以计入无形资产的,在房屋建造完工后,会随房屋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但不可以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或者固定资产来核算。


文章来源: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支伟伟 [太仓]

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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