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婚姻自由的探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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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自由的探讨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界限

2022年7月13日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zwwtcmsls.com/

 支伟伟律师,太仓知名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有关婚姻自由的探讨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本文从婚姻自由的渊源和历史发展说起,详细解读了婚姻自由的演变、特征以及保护问题。


  婚姻法全文


  一、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资产阶级打出了;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自由也宣布为;天赋人权;。随着封建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一项法律原则。1791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国民法典亦规定:;未经合意不能成立婚姻。;这些规定把传统观念视为;神作之合;的婚姻从宗教势力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这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具体表现在:第一、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自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第二、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若干事实上的不自由。第三、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等待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二、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历史发展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受,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⑥在统治阶级中,婚姻更是以利害关系为基础的。;对于骑上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中世纪以前各国的立法,通常将子女的婚事置于家长权、家你权的支配之下。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毛主席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这句话真是一语中的,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此次新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有其新的突破,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的冲突,已然在新婚姻法中凸显无疑。这就是围绕如;配偶权;、对;家庭暴力;制裁、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条件的规定等等。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已经很多,我不想再多说。有一点想提出的是,就像钱钟书先生将婚姻比作是;围城;那样,如果我们的婚姻法想在;围城;之外再砌起一道法律的城墙,把原来属于道德;管辖;的领地收归到法律的界属中来,那么,道德防线的退守与法律管制的扩容,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更多的人宁愿选择在;城外;生活,或者以寻求规避法律的方法来生活,而不愿意守在;围城中央;。这样的结局并不是立法者希望见到的,对社会的整体安定也会有其负面的作用。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法律是一张网,而不是一堵墙,法律有网可以让人来钻,而众人推墙墙必定要倒。这点道理是再清楚不过的了。回过头来,婚姻法这张网的网眼究竟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这真不是惟法是举才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道德自律的加强与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高,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正途所在。婚姻法的立法一定要考虑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婚姻法的法律制度才会在道德正义的辅佐下,发挥其更大的行为规制功能和作用。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残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以及某些旧的习惯势力的存在,在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许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比如,包办、买卖婚姻,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阻挠并非禁婚姻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寡妇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或阻挠当事人离婚等等。其中甚至还出现了一些采取禁闭、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况,其危害程度相当严重。


  三、 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和特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界限

  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是可以经常看见别的情侣在一起,他们一般都是属于自由恋爱的,但是如果行为人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话将会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那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界限是什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


  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2.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对于那种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3.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这种转化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牵连犯的范畴。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抢亲行为的界限。


   对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延续的抢亲习俗,不能视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如果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


  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拘禁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这是因为,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因为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上文就是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界限的相关介绍,应当注意,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我们网站可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




文章来源: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支伟伟 [太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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