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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称二奶维权与婚姻法精神不符(图)

2016年9月5日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zwwtcmsls.com/


二奶维权网截图


法学硕士、北京君祥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郑百春,自今年6月开办“二奶维权网”后,引起广泛争议。郑百春为什么要为“二奶”维权他是如何为“二奶”维权的人们又该如何看待为“二奶”维权近日,记者采访了郑百春、有关专家、人大代表。

“二奶维权网”宣称:“二奶”是人,当有人权

“网站开办以来,向我们寻求帮助的女孩已有600多个。”12月1日,法学硕士、北京君祥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郑百春告诉记者。他给“二奶”的定义是:与已婚男子有稳定的性关系,以男子的财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婚女性。但是这些求助的女孩“完全符合这个定义的约有一半”。

郑百春讲,求助者中有个叫仙仙(化名)的女孩,便不符合这种情况。仙仙一直有工作,经济上独立,开始恋爱的一年多里压根不知道对方已婚,她还资助过对方生活费。可5年过去了,仙仙已近30岁,对方的妻子死活不离婚,焦虑的她只好写信给郑百春,问如何解决自己这个类似“二奶”而又不是“二奶”的“尴尬身份”。

鉴于仙仙的情形,郑百春在e-mail中奉劝她赶快放手。这也符合郑百春在媒体面前的表态:“同情‘二奶’,但是反对‘包二奶’。”郑百春告诉记者,女孩们主要通过电话、QQ、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二奶维权网”求助,其中绝大多数女孩是由于男人的欺骗、威逼利诱被动地成为“二奶”的,而男人的绝情、对方妻子的冲动、社会的歧视冷漠使得她们遭受殴打、侮辱,有的还承受着病痛的折磨,缺乏私生子的抚养费,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经常被侵害。“至于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以享乐为目的当‘二奶’,没有孩子,想要青春损失费)的女孩,一般不会来寻求帮助。”

郑百春说他开办“二奶维权网”的目的,是要维护“二奶”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赋予的权利。因此,“二奶维权网”的首页上赫然写着:“二奶是人,当有人权。”

“二奶维权网”主要通过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方式帮助“二奶”主张权利。“如果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很麻烦,通过非诉讼方式比较便捷。”这方面的例子之一是,郑百春曾经以代理人身份给广东某地交通局长写信,称如果还想继续当局长就必须为“二奶”所生的孩子支付抚养费,结果对方很快就支付了20万元抚养费。

此外,“二奶维权网”还提供心理辅导。郑百春说,前来咨询求助的“二奶”承受着来自亲人、朋友等各方面的社会压力,精神上往往都有一定的障碍,有的想轻生,有的想杀了“负心汉”。这个时候,便需要听她们倾诉,开导她们,“同时我们要认真分析案情,策划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让她们重获希望。”

当记者问郑百春为“二奶”维权的同时,是否想过对方妻子遭受的伤害他表示,她们的权利有《》的保护,有妇联以及一些民间妇女组织的帮助,相对“二奶”来说,她们的救助渠道更多元化。“当然,如果她们遇到困难来找我们,我们也同样会给予帮助的。”

为“二奶”维权等于给其正名

为“二奶”维权,冲击着人们的传统观念。郑百春说,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浓厚,对“二奶”群体给予道德谴责,很多人认为她们“活该”,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往往不敢声张,极少数人诉诸法院或妇联也往往得不到保护。比如当这些女孩因流产不能生育或者染上疾病等情形时,“我们也爱莫能助。”

“不管她原先的社会角色是什么,都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郑百春认为,人们对待“二奶”的态度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法制建设,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然而,“‘二奶’这个身份,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云生直言不讳地指出,为“二奶”维权与《婚姻法》保护合法婚姻的精神不符。当“二奶”的女孩作为个人而言,她的权利当然应该维护,但是如果与“二奶”这个特定身份结合起来,这种维权便很难成立。我国现有法律对男女间同居的关系不予保护,所以即使“二奶”遭受侮辱、殴打等侵害,也只能按照普通的侵权寻求法律保护,而不能以同居关系或者所谓的“二奶”身份要求补偿。

著名社会学家、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夏学銮不赞成“二奶维权网”的开办,他强调说,名不正则言不顺,“‘二奶维权网’等于为‘二奶’正了名,把‘二奶’合法化了。这会向社会传递一些消极的信息,会给青年女性‘可以当二奶’的不良社会心理暗示。”夏教授建议,如果开办者真的想要关心受害的女性群体,首先应该维护受到伤害的妻子的合法权益,因此,把它改成“女性维权网”则比较符合实际。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万和恒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张国利表示,“二奶”称呼本身就是对女性的不尊重。对于由于感情原因和已婚男人有比较稳定的性关系的未婚女士,不应该看做是“二奶”。所谓“二奶”,应该是基于金钱需求而与男士建立稳定性关系的女性,她们是社会的寄生虫,没有必要为她们维权,“否则社会秩序就乱了。”张国利打比方说,“小偷因为偷东西失去自由,难道我们还要给他们维权吗”

维权手段值得商榷

“‘二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为维权却是合法的。”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理事长王行娟女士认为,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有权要求父母抚养,郑百春为“二奶”的孩子讨要抚养费是合法的。但是,他写信给交通局长等“包二奶”的人,以曝光其行为要挟对方为“二奶”维权的行为,是用不道德的手段维权。“其实郑百春完全可以依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为非婚生子女维权。”

在面临“二奶”要求分割财产或者索要财产等情形时,王行娟认为,如果是房产,要看房产证,登记了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如果是金钱,要看折子的名字。对于赠与的情况,优先于,法院应该判给遗嘱指定的人继承,即使她是所谓的“二奶”。对于包养者反过来讨要原来赠与的东西,怎么办王行娟认为,这个钱财是别人夫妻共有的,此时这个女孩只有承担后果。

“但是,即使是在房产、赠与等方面可以维权,那也不是基于‘二奶’这个身份而有的权利。”王行娟解释说,为“二奶”维权不合适,“二奶维权网”的做法也不合适,因为这对那些女孩是一种误导,会让她们有“二奶”可以走到阳光下的错觉。

今年全国“两会”时,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商丘市豫剧院院长陈新琴曾经提出“建议国家建立道德法庭”的议案,她认为,应该在道德上对“包二奶”行为予以否定的同时,对“二奶”们应给予更多的帮助,帮她们自立、自强。

陈云生研究员也认为,对于生活困难,为了利益当“二奶”的女孩,应该帮助她们自立。王行娟也说,要从根本上解决“包二奶”问题,有待于女性的自尊自爱、独立自主意识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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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现象易引发六种犯罪

近日,记者从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了解到,咨询者中婚姻遭遇危机的约占20%,排在第一位,而其中65%以上的女性是因为怀疑丈夫有婚外情或者因为丈夫有婚外情被逼迫离婚的,也有很多的“二奶”来求助。

“二奶”现象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主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大为教授告诉记者,“二奶”现象容易引发六种犯罪:“二奶”与原配妻子的互相侮辱、伤害甚至杀害等犯罪行为;包养者虐待妻子,原配妻子虐待丈夫的私生子等家庭暴力行为;“二奶”对包养者的诈骗、盗窃甚至谋杀等犯罪行为;官员包养者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不特定主体(包括原配妻子)对“二奶”或者私生子的绑架犯罪;不特定主体以“曝光”敲诈勒索包养者等。

“处于‘包二奶’关系中的人群犯罪概率会比较高。”王大为认为,“包二奶”不仅破坏社会已有的法治关系,而且还会给社会遗留隐患。隐患之一就是私生子的心理问题,生活在单亲家庭、遭受社会歧视等都会对他们形成负面影响,让他们的人生边缘化,他们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文章来源: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支伟伟 [太仓]

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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