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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2016年9月5日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zwwtcmsls.com/
保证责任的免除
  五、免除的事由应是法定事由
  《担保法》第23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5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6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时始,止于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的某个期限的最后一日。
  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应为法定事由或由法定允许约定的事由。

文章来源: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支伟伟 [太仓]

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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