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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事由与约定免除

2016年9月5日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zwwtcmsls.com/
  保证责任的免除
  六、事由
  ㈠、法定事由免除的:
  ⑴、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⑵、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⑶、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后的主债务履行期限超过原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的,保证责任免除。
  ⑷、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内变更合同其它内容而使保证人责任增加的,保证人对于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⑸、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被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⑹、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保证人就放弃抵押权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⑺、依法律规定,免除被保证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保证人相应的保证责任免除。
  ⑻、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时,保证责任免除。
  ⑼、诉讼时效届满,保证责任免除。
  ⑽、当主债务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履行不能而被免除债务的,保证人之保证责任可因主债务人责任的免除而免除。
  ㈡、法律规定允许约定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
  ⑴、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⑵、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债务履行期间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⑶、当事人约定,免除被保证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保证人相应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

文章来源: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支伟伟 [太仓]

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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