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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离婚夫妻争房产 妻子状告前夫终审败诉

2017年2月1日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zwwtcmsls.com/

  离婚了,男女双方约定房子出卖后所得费用各分一半。男方将房子卖了后,女方却说男方δ经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房产。那ô,男方和买家所签的买卖协议究竟是否有效

  □记者 刘华 通讯员 许建军 廉玉光

  身边的事儿

  女子黄某与男子王某原系夫妻。2010年4月26日,黄某与王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分配房子时,计划要三套,给儿子一套,给女儿一套,另一套卖后所得费用双方各分一半。离婚后,拆迁分配房子时,黄某与王某取得两套安置房,面积相同,一套现由二人之子使用,另一套的钥匙则由王某保管。该房屋至今δ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10年10月15日,王某与史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以12.8万元卖给史某。史某当面一次付清了全款,王某将房屋交给了史某。

  2011年7月,史某装修该房屋期间被黄某发现,黄某这才得知房子已经被卖了,遂将前夫王某和买房人史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争议

  黄某认为,离婚协议约定,该套房屋属于她与王某双方共有。且双方约定,无处居住时,此房供自用。以后,若黄某与王某双方都不需用此房时,由二人在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将此房转让,所得款项二人各分一半。黄某认为,王某转让房屋是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理了二人的共同房产,而史某在明知此房属于二人共同房产且δ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仍与王某恶意串通,购买此房,该房屋买卖协议应被确认无效。对此,王某辩称,卖房是黄某与其在离婚时的约定,因此他卖房既δΥ反黄某的意志,又δΥ反离婚时的约定,故黄某以不知情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协议不能成立。

  买房人史某则辩称,其购买此房时,王某手中手续齐全,其也问过王某是否经过家人同意,王某说与家人有协议,且向其出具了离婚协议,他有理由相信王某可以出卖该房产。

  此案经过焦作市山阳区法院一审和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审,最终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说

  焦作市山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史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已按约履行了该协议。黄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卖房款归属,但并δ约定由谁出卖,且史某系善意购买,黄某也无证据证明史某支付的价款明显不合理,现黄某以王某δ经其同意擅自处理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审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黄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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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伟伟 [太仓]

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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