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知名民事律师,太仓交通事故律师,太仓债务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权利

公司注销原股东可向债务人主张遗留债权

2017年8月25日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zwwtcmsls.com/
  公司注销原股东可向债务人主张遗留债权
  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的遗留债权。原因如下: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想了解更多有关债权债务法常识,请点击:债权债务法首页
文章来源: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支伟伟 [太仓]

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577248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wwtcmsls.com/art/view.asp?id=891083580024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