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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如何勘察现场?
2017年8月30日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zwwtcmsls.com/
辈臁烤殖】辈椋粲诮煌ㄊ鹿实模钚础督煌ㄊ鹿柿傅羌潜怼贰2皇粲诮煌ㄊ鹿实模墒鹿蚀聿棵鸥涸鹑伺迹槊嫱ㄖ笔氯恕?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行进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1)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
(2)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
(3)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清除障碍,恢复交通。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属车辆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查员、绘图员应当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文章来源: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
支伟伟
[太仓]
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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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15772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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