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知名民事律师,太仓交通事故律师,太仓债务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诉讼

土地纠纷的诉讼时效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2017年10月18日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zwwtcmsls.com/
  土地纠纷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文章来源: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支伟伟 [太仓]

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577248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wwtcmsls.com/art/view.asp?id=895864240283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