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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问答

2017年12月18日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zwwtcmsls.com/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即使行人违法横穿公路被机动车撞伤,机动车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原来一般是事后介入,现在则可以预付医药费了。日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已由公安部制定颁布,并于2005年5月1日实施,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问:哪些情形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报警?
  答: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问: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该怎么处理?
  答:当事人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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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支伟伟 [太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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