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律师动态
地产开发
婚姻自由
交通法规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律师动态
婚姻自由
地产开发
债务诉讼
债务文书
酒后驾车
事故处理
交通法规
债务追讨
婚姻财产
离婚房产
事故索赔
重婚犯罪
夫妻债务
债权权利
债务法规
婚姻动态
最新文章
更多>>
本所副主任支伟伟律师受邀为太仓市
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与太仓市
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支伟伟律
我所支伟伟律师荣获“2021-2
醉酒驾车取保候审申请 怎样了解机
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醉驾
13915772487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处理
什么情况下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5月12日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zwwtcmsls.com/
交通事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道路交通事故应限于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必须有一方为车辆,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飞机、轮船、火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与行人之间在行走中发生碰撞就不能算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适用道路事故的有关规定。如水上交通、空中交通、轨道交通等。?
三、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发生,这种后果不包括间接的损害后果,且为物质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就不能形成交通事故。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事故不在其调整的范围内。例如,仅造成了精神损失的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不能为故意行为。这是因为事故本身包含非故意的要求,如果为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就将构成犯罪,不适用交通事故处理。例如常说的“碰瓷”,如遇到此类情况,应向公安部门报案。
文章来源: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
支伟伟
[太仓]
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91577248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wwtcmsls.com/art/view.asp?id=913914733265
[复制链接]
最新文章
1.交通事故私了简单协议是怎样的 应该要如何处理简易交通
2.车辆损失险保险人义务有哪些?交通事故有旧伤怎么赔偿?
3.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
4.交通肇事致伤后期治疗费用的规定是什么?交通事故人伤全
5.交通事故伤软组织挫伤如何赔付?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中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