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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虚假证明现象

2018年7月25日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zwwtcmsls.com/

    近年以来,交通事故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由于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削弱,越来越多的纠纷涌入法院。从司法实践来看,受害人(原告)提供的误工、护理证明存在虚假(增加天数)情形较大,海安县法院近年来通过法医或专业人士核减的比例超过50%,这一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概括起来,提供虚假证明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没有固定工作者,通过一定的途径或者关系找到某一家企业,由该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出具事故发生之前一段时间的工资证明,一般而言,当事人依照这样的劳动合同、工资证明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远远高于同行业标准。实践中,有的单位只提供工资证明,当事人退而求其次,以同行业标准主张误工费及护理费。
       二是有固定工作者,认为自己的收入较低,相对而言所主张的误工、护理费损失较少,则想方设法与单位协商,由单位出具虚假的高收入证明,以求获得较高的误工费及护理费。
       三是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为了谋求误工费及护理费,也通过上述第一种手段,提供相关虚假证明。
       从卷宗分析,受害人在误工、护理时间上作假主要原因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向保险公司及肇事另一方主张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有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有固定的标准,当事人想从中“多捞一点”的可能性不大;而误工、护理费则存有“作假”的空间。受害人为了让法官相信自己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等真实合法,还会想办法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劳动部门的鉴证章及鉴证员的签章, 从表面上达到证据所要求的合法性、真实性。
       当事人提供虚假索赔证据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交通事故案件合法赔偿的秩序,甚至大大延迟诉讼进程,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一般而言,肇事另一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虽然会对该误工证明、护理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但很难提供证据加以推翻。如果承办法官审查不严,偏听偏信,依据受害人的不实证据作出处理,会大大影响司法公信力。此种现象如不加以制止,必然会迅速滋长,从而愈演愈烈,一发不可收拾,从根本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公信。因此,虚假证明的危害十分严重。
       为此,我们建议通过以下途径扼制虚假证明的发生:一是要求劳动部门加强对劳动单位用人情况的通报、备案,强化行政管理,做到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部门都有档案、有登记。二是法院与劳动部门加强联系,及时通报相关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案件审理中,如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存有异议,应主动向劳动部门调查了解,掌握真实信息。三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制宣传,让他们了解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四是法院需加强对妨碍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经查证确系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书,对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同时加大法制宣传,让当事人明白提供虚假证据一旦被法院查实,将会得不偿失,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章来源: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支伟伟 [太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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