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有哪些,最高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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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最高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2022年9月11日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zwwtcmsls.com/

  支伟伟律师,太仓知名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非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一、非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非道路交通事故致死赔偿项目如下: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还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要精神抚慰金。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

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 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凉晒作 物的场院内;

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其他未列入公共 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凡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但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这类交通受害人员应积极的收集这类交通案件证据,按照我国的交通法律要求相应的赔偿。这类交通事故的办案单位,应对交通事故进行鉴定,确定这类交通事故的交通。相应的赔偿按照这类交通事故的进行赔偿办理。

最高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一、最高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二、残疾赔偿金的补偿标准

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二者差别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院实际审判时,对于户籍方面,审查比较严格,需要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才能被认可按照城市户籍进行赔偿。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的赔偿情况,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应当由伤残鉴定部门根据实际的伤残情况来进行处理,另外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死亡的,不仅需要追究相关赔偿的民事,还需要承担相关刑事。


文章来源: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支伟伟 [太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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