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父债子还吗,被执行人的债务能由子女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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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父债子还吗 被执行人的债务能由子女承担吗

2023年2月26日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zwwtcmsls.com/

 支伟伟律师,太仓知名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银行贷款父债子还吗

银行贷款父债子还吗

父亲的银行欠债,儿子没有履行父债子还的义务。父债子还不是法律原则,儿子没有替父还债的法律义务,法律原则是自负,父亲的债务应当由父亲自己偿还。

父债子还,实质上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这就是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很清楚,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必须有当事人的约定,即必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同时,如果第三人未按约定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仍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担。由此可知,如果儿子同意替父还债,就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儿子偿还了父亲的债务的,法律是允许的,儿子的偿债行为有效,如果儿子不按所同意的内容替父还债,也不能要求儿子承担违约,而应当由父亲承担违约。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法律中是没有父债子还这个义务的,而且父债子还并不是法律的原则,没有替父还债的法律义务,谁欠银行的钱就应当由谁来进行偿还,如果说孩子愿意一起偿还的话,也是可以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被执行人的债务能由子女承担吗

被执行人的债务能不能由子女承担

一、案情

申请执行人曹*元,男,住邵阳市火车南站**花园。

被执行人曹*玲,女,住邵阳市大祥区桃花村。

被执行人夏*平,男,住邵阳市大祥区桃花村。

曹*玲、夏*平系夫妻,自2007年起曹*玲陆续在曹*元处购买钢材,2010年3月31日,双方通过结算,曹*玲共拖欠曹*元钢材款656100元。当日,曹*玲出具了一份《欠条》:“欠到钢材款六十五万六千一百元正,是实,月息一万元正”。2010年4月15日,曹*玲又出具一份《欠条》:“今欠到曹*元钢材款一十二万二千二百元正”。后曹*元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本院。本院判决曹*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曹*元货款人民币778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夏*平对曹*玲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1年5月10日,曹*元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曹*玲、夏*平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被中止执行。2013年初,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外地承包了工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曹*玲、夏*平银行账户上并无大额存款,但其女曹*鸽银行账户上有大额存款,且从2013年起有上百万的流水交易记录,曹*鸽为在校大学生,依赖曹*玲夫妇供养,并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银行账户上有上百万的流水交易记录,与常理不符。分歧:对曹*鸽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能否执行

二、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予以执行。

一种意见认为,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严格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为限。根据存款实名制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子女名下的存款应视为个人所有,即使认为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可能性,在该转移行为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对被执行人子女的财产予以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执行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女儿曹*鸽名下银行账户列入查控范围,曹*鸽为在校大学生,依赖曹*玲夫妇供养,并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银行账户上有上百万的流水交易记录,其名下的银行大额存款与其年龄、收入不相符,且无法说明正当来源的,应当认定为其父母为规避执行而存入其账户的财产,法院可以予以执行。

三、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财产登记名义与法定共同财产的问题

实践中,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较多,有些属于意图躲避执行,有些是真实赠与,有些是代持有产权等,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对此执行法官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不必拘泥于登记名义,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不可以执行的财产即使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义下也要停止执行。

对于本案中被执行人的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根据存款实名制原则,登记在公民名下的存款一般应为该公民个人所有,如没有证据证明该存款实际所有权人另属他人,法院不宜将存款认定为他人所有。但笔者认为,在校大学生名下大额存款的性质有所不同,可以突破存款名义权利人即为实际权利人的一般情况。如果无证据证明该存款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成年在校大学生子女名下,也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其原因在于:首先,在校大学生经济来源方式的有限性。大部分情况下,在校大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其日常生活尚且依靠其父母供养,即使有经济收入,也是相当有限的,大额存款登记于其名下,也不能表明即为其所有,一般的小额存款可以认定为其所有,但大额存款的主要来源一般也都是由其父母的收入构成,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被执行人为恶意躲避债务将大额财产登记于子女名下的情况,如仅因存款存入子女名下就一概认定为属于子女所有的财产,显然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合。其次,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财产的共有性质。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尚未结婚的成年子女作为家庭关系中的一员,其名下财产除因奖励、继承、报酬等方式取得以外,不论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对于家庭成员来说,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完全可能是家庭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特别是在被执行人对外有巨额负债,但其子女名下银行帐户内却出现大额存款,与常理相悖,在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存款所有人是父母,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曹*玲夫妇一直经商,曹*鸽为在校大学生,依赖曹*玲夫妇供养,并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银行账户上有上百万的流水交易记录,其名下的银行大额存款与其年龄、收入不相符,且无法说明正当来源的,名下有大额存款显然与常理相悖,因此将其存款初步认定为家庭财产并无不当。

以上知识就是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能不能由子女承担”问题进行的解答,被执行人的债务能不能由子女承担,出现看被执行人是否将财产转到其子女名下,或者其子女是否继承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支伟伟 [太仓]

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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