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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及索赔程序

2017年11月15日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zwwtcmsls.com/
交通事故处理及索赔程序
一、交通事故的处理
1、保护现场;
2、报警,同时通知保险公司;
2、对伤员进行救治、医疗;
3、车辆定损;
4、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
5、伤员康复后,进行伤残评定,确定赔偿系数;
二、索赔前的准备工作
1、委托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2、确定是否存在赔偿责任;
3、确定民事赔偿主体;(最为关键和复杂)
4、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
5、确定管辖法院;
三、索赔途径
1、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
3、诉讼解决;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索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施行)
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发布)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12月1日发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通过)
6、《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颁布)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颁布)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1月21日颁布)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年12月31日颁布)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颁布)
其他法规规章: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高速公路上因特殊情况停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责任的答复
3、关于交叉路口如何认定等问题的答复
4、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8、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9、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10、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
11、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
1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6、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7、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如何理解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批复
19、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20、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
21、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
22、公安部关于对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批复
2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涉及保险车辆肇事定损问题的批复
2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2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一、一般赔偿主体为:
1、车辆所有权人;
2、车辆使用权人;
3、驾驶人员;
4、其他责任;
5、保险公司;
二、特殊情形下赔偿主体的确定:
1、乘客有偿乘车遭受事故
(1、承运人,车辆所有权人、车辆使用权人、司机;
(2、事故其他责任方。
2、乘客无偿乘车遭受事故
(1、无责任乘车,则由车辆所有权人和司机作为赔偿主体;
(2、有责任乘车,则由乘车人、驾驶人员、车辆所有权人共同作为赔偿主体;
3、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事故
雇主作为赔偿主体,但由于第三人造成事故的,雇员可以选择雇主或者第三人作为赔偿主体;
4、雇员驾车造成事故的
(1、雇员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作为赔偿主体;
(2、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未经所有权人同意驾车发生事故的
(1、属于雇佣关系的,依照第四条确定主体;
(2、不存在雇用关系的,所有权人无过错的,由驾驶人员作为赔偿主体;
(3、不存在雇用关系的,所有权人有过错的,由驾驶人员和所有权人共同作为赔偿主体;
6、驾驶盗窃车辆发生事故的
由肇事者作为赔偿主体;
7、未成年人驾车发生事故的
(1、未经车辆所有权同意而驾驶的,由其监护人作为赔偿主体;
(2、车辆所有权人同为监护人的,无论是否经过同意,该监护人作为赔偿主体;
(3、应第三人要求而驾驶的,第三人与监护人共同作为赔偿主体;
8、车辆出租、承包、出借后发生事故的
(1、车辆出租、承包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作为赔偿主体;
(2、车辆出借的,由借用人作为赔偿主体;
9、挂靠车辆发生的事故
(1、无偿挂靠,由挂靠者作为赔偿主体;
(2、有偿挂靠,由挂靠者和被挂靠者作为共同赔偿主体;
10、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的车辆发生事故
由车辆使用人作为赔偿主体;
11、车辆出售但未过户发生事故
由车辆实际占有者作为赔偿主体;
12、车辆送修或交他人保管期间发生事故
由责任方作为赔偿主体;
13、驾驶学员驾车发生事故的
由教练员和驾校作为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索赔的项目
1、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2、未致残的人身赔偿项目
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他费用;
3、致残的人身赔偿项目
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用、其他费用;
4、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
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其他费用;
5、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索赔项目的数额
1、直接财产损失
包括:车辆损失、随身财务损失、车载物品损失、现场施救费、善后处理费等,按照实际损失确定;
2、间接财产损失
指停运损失费即其他损失;
3、医疗费用
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
按照实际发生确定,但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据为准;
6、交通费
包括:处理交通事故、医疗、丧葬等期间的必要费用,据实计算;
7、住宿费
指处理事故、医疗、丧葬期间必要的费用,据实计算;
8、营养费
依医疗机构意见而发生的补充营养而发生的费用;
9、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10、鉴定费
依据鉴定费用票据确定;
11、残疾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伤残等级,自定残日按二十年计算确定。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残疾辅助器具费
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的费用;
13、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4、被扶养人生活费用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未成年,计算至十八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由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5、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6、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关于交强险的有关问题
1、什么是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哪些人需要投保交强险
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3、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有何差异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4、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

5、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如何确定的
交强险实行的12万元总责任限额方案是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交强险责任限额过低,将起不到保障作用,而责任限额过高将导致费率大幅度上涨,使消费者难以承受。根据数据分析,在12万元总责任限额下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渠道是多样的,交强险只是最基本的渠道之一。交强险实行12万元的总责任限额,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受害人从所有渠道最多只能得到12万元赔偿。除交强险外,受害人还可通过其它方式得到赔偿,如从商业三责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均可获得赔偿。除此之外,交通事故受害人还可根据受害程度,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致害人给予更高的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后,还可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交强险基础之上同时购买商业三责险作为补充。
目前实行12万元总责任限额比较符合当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交强险责任限额水平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这也是国际上通行做法。交强险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保监会将根据《条例》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责任限额。

6、交强险采取什么方式“奖优罚劣”费率浮动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交通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建立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利用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可以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督促驾驶人安全行驶,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保监会目前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费率浮动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争取尽早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7、购买交强险后是否不用再购买商业三责险
交强险主要是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对于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等。例如:不少投保人目前购买了20万元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车损险、以及附加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在实行交强险制度后,消费者在原保险合同到期后,首先必须购买交强险,同时还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交强险基础之上选择购买不同档次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如5万、10万元、15万元或更高),以及车损险和各种附加保险等,使自己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

8、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何种权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9、投保人购买交强险有何注意事项?
投保人购买交强险要注意以下事项: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发生交通事故具体处理程序

发生事故后有两种情况,报警、自行处理。
1、报警:
有几种情况必须要先报警,比如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碰撞交通设施和一些公用设施;车辆损失在3000元以上;事故双方对责任确定有争议的;重大的交通事故。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2、自行处理:
对责任人无争议,损失金额不大(一般在3000元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3、对于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索赔
首先,应保护好事发现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应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最好先明白在事故中负不负责任,再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负责任,一定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肯定不负责任,就不必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为这将决定您来年续保时能不能得到安返]

第二:核定。这时,要带上保险单、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和驾驶证,开上受损车到保险公司;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协助保险理赔人员查检出险车辆;定损,拿着《车辆出险登记表》去找理赔部定损人员,并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定损后,会出具《定损单》]

第三:修车。车修好后,索要加盖修理厂公章的《修车发票》、《材料单》。
第四:递交单证。将准备好的《车辆出险登记表》、《定损单》、《修车发票》、《材料单》、到保险公司理赔部,就可以等着领赔款了。
第五:领赔款。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公章,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款了。
如果涉及车损并致人身伤亡事故的,除以上证明之外,还应提供事故调解终结书;县级(含)以上医院做出的伤者诊断证明;残疾者的法医评残鉴定证明;死亡者死亡证明;抢救、治疗费收据、工资收入证明、派出所盖章的家庭情况证明及保险公司针对特殊情况要求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对于酒后驾车、无证驾车、无有效驾驶证、检验不合格车辆以及被保险人骗陪或故意行为等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文章来源: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支伟伟 [太仓]

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5772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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