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企业债务纠纷诉讼的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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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债务纠纷诉讼的方法是什么

2023年2月26日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zwwtcmsls.com/

  支伟伟律师,太仓知名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支伟伟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债务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赵某和张某原为合伙关系,合伙期间赵某揭贷款购车一辆,因经营不善赵某退伙,车辆留给张某使用,并把还款存折交给张某,约定由张某代赵某按月偿还贷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两年后,张某不再偿还贷款,致使赵某信用受损被银行列入黑名单,赵某遂以张某违反租车约定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车辆并支付,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赵某返还车辆,但违约金因为没有书面协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所交按揭款,赵某认为张某所交按揭款大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只有最后一笔没过诉讼时效。请问律师究竟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呢

邓*友回答: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本案中张某方之所以起诉,是针对法院终审判决要求其返还赵某车辆,才主张要求返还代赵某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应该说明确知道权利被侵害从此时开始计算较为合理。因此诉讼时效没有问题。本人还认为诉讼时效不是该案的主要问题,该案的关键问题是赵某方没有返还按揭款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因为双方约定:赵某退伙,车辆留给张某使用,并把还款存折交给张某,约定由张某代赵某按月偿还贷款,要注意的是车是给张某方使用,其还的按揭款应当是车辆使用费,因此,该款项无需返还,赵某方可以按照市场行情要求张某方承担租车费进行反诉为好。

律师解释: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我们民事诉讼时效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典》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企业债务纠纷诉讼的方法是什么

企业债务纠纷诉讼的方法是什么

一、选择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3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

二、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三、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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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律师:支伟伟 [太仓]

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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